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6號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東旺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4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34,069 元,應繳裁判費為16,9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彩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王紀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