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4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676號

請求確認聘任關係存在 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陳嘉惠鄭峻明謝梨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67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美醫護管理專科學校間請求確認聘任關係存

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5 月9 日本院95年度訴字第2676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538,608 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為39,219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法 官 鄭峻明

                 法 官 謝梨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玉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676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確認聘任關係存在 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