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67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67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美醫護管理專科學校間請求確認聘任關係存
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5 月9 日本院95年度訴字第2676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538,608 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為39,219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