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88號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人 南和興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和興產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6年4 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3,831,464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844,35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鄭詠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王雪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