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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277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吳俊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277號

被告
即反訴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訴訟代理人
魏緒孟律師
原告
即反訴被告
丙○○
反訴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原告第一項反訴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所請求坐落高雄縣杉林鄉○○段206 之22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建號2 號、3 號之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鄉○○路2 巷50號)權利範圍1/2 之價值計算,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00元【計算式:

〔(800 ×151) +10200 +9000〕×1/2 =70000 】;第二項

反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61,000 元,合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為531, 000元(461,000 +70,000=531,000) ,故應徵第一審

反訴裁判費5,840 元,未據反訴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俊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277號於民國 96 年 0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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