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27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277號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鄭曉東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魏緒孟律師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丙○○
- 反訴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原告第一項反訴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所請求坐落高雄縣杉林鄉○○段206 之22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建號2 號、3 號之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鄉○○路2 巷50號)權利範圍1/2 之價值計算,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00元【計算式:
〔(800 ×151) +10200 +9000〕×1/2 =70000 】;第二項
反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61,000 元,合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為531, 000元(461,000 +70,000=531,000) ,故應徵第一審
反訴裁判費5,840 元,未據反訴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俊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