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4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48號
- 原告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之7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3 月31日下午2 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2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48號
之7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3 月31日下午2 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2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