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51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514號
- 原告
- 丙○○
- 訴訟代理人
- 張永昌律師
- 被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丁○○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96年4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為新臺幣肆佰零柒萬伍仟元,應繳裁判費為新臺幣陸萬貳仟零捌
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