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7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514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黃宏欽古振暉黃宣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514號

原告
丙○○
訴訟代理人
張永昌律師
被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96年4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為新臺幣肆佰零柒萬伍仟元,應繳裁判費為新臺幣陸萬貳仟零捌

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8   日

                 法 官 古振暉

                 法 官 黃宣撫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美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514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