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5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657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王仁聰律師
- 被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郭清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 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宣判日期「中華民國95年3 月30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