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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57號

返還代墊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李昭彥陳銘珠毛妍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657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律師
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郭清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 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宣判日期「中華民國95年3 月30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2  日

法 官 陳銘珠

法 官 毛妍懿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淑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57號於民國 96 年 04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代墊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