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財管字第4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財管字第45號
- 聲請人
- 茂豐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當事人間請求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
十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及理由中關於「乙○○○」之記載,應更正為「趙黃寳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程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