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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重家訴字第9號

確認繼承權存在 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楊智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家訴字第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壬○○、癸○○、丙○○、己○○、丁

○○、戊○○、辛○○、庚○○、乙○○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之訴訟事件,上訴人於上訴程序

所得受之客觀利益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參拾貳萬零貳拾柒元【計

算方式為:〔(43.78 ㎡+153.44㎡+4,941.24㎡+38.07 ㎡+

12.76 ㎡+0.28㎡)×17,000元/ ㎡+14,977,578元〕×1/10=

10,320,026.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其中1/10係上訴人甲○○於

上訴程序所得受之客觀利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

萬肆仟參佰伍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貳拾日內,逕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楊智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 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重家訴字第9號於民國 96 年 0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繼承權存在 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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