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重家訴字第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家訴字第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壬○○、癸○○、丙○○、己○○、丁
○○、戊○○、辛○○、庚○○、乙○○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之訴訟事件,上訴人於上訴程序
所得受之客觀利益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參拾貳萬零貳拾柒元【計
算方式為:〔(43.78 ㎡+153.44㎡+4,941.24㎡+38.07 ㎡+
12.76 ㎡+0.28㎡)×17,000元/ ㎡+14,977,578元〕×1/10=
10,320,026.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其中1/10係上訴人甲○○於
上訴程序所得受之客觀利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
萬肆仟參佰伍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貳拾日內,逕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楊智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