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3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23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8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