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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4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林玉心葉啟洲林勇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43號

原告
皇嘉休閒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坤展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複代理人
蔡豐徽律師

上訴人與交通部港務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

華民國97年1 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570,386 元,應繳裁判費為84

,363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玉心

                   法 官 葉啟洲

                   法 官 林勇如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戴金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43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