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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484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古振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484號

上訴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5年度重訴字第

484 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22,65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7,11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振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484號於民國 96 年 06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違約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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