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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25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洪培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254號

聲請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一張,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476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
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476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1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洪培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慧君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許范信妹    │華南商業銀│000000000000│12,350元        │95年3月31日   │PC0000000   │      │
│    │            │行大順分行│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254號於民國 95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