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5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婚字第58號
- 上訴人
- 甲○○
- 即反訴被告
- 12樓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給付生活費反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97年3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020 元,上訴人僅繳納15971 元,尚不足新
台幣4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吳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