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9 分鐘讀完 全文 3,11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訴字第57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林紀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審訴字第572號

原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金禧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戊○○ 住高雄市
被告
丁○○ 住高雄縣
被告
丙○○ 住高雄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參拾玖萬伍仟貳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伍仟肆佰陸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金禧有限公司(下稱金禧公司)於民國94年4 月19日邀同被告戊○○、丁○○、丙○○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新台幣(下同)200 萬元(分列為120 萬元及80萬元兩筆帳戶)。約定借款期間自94年4 月21日起至99年4 月21日止,利息按伊放款基準利率加年息1.82% 機動計算,並約定如遲延給付本息時,除仍依原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其逾期清償在6 個月以內者,應按上開利率10 %,逾期清償在6 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違約金。另約定如遲延一期給付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被告金禧公司於借款後僅償還至95年12月20日後即未再為清償,依約已視為全部到期。經核算結果,尚有本金1,395,249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未為清償(違約當時之放款基準利率為年息4.06% ,加計年息1.82% 後為5.88%) 。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求為命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之判決。

三、被告丙○○對借款及擔任連帶保證人之事實不為爭執,而被告金禧公司、戊○○及丁○○則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第233條第1 項及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亦為民法第739 條及第740 條所明定。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有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酌。

五、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金禧公司邀同被告戊○○、丁○○、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其借款後未依約清償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清償明細及利率變動表為證。本院依上開借款資料所載連帶保證、借款金額、清償期限、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為審核結果,確與原告所述之事實相符。又被告丙○○對有擔任本件借款連帶保證人之事實並不爭執,而金禧公司、戊○○、丁○○則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後,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準備書狀就上開情事為爭執,則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可認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本金1,395,249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原告全部勝訴,其繳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即裁判費14,860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600 元,合計15,460元自應由被告負擔。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附表:96年度審訴字第572 號,合計1,395,249元 │├──┬──────┬─────┬──────┬────────┬──────────────┬───┤│編號│應給付金額 │利息起算日│利 率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 備 考│├──┼──────┼─────┼──────┼────────┼──────────────┼───┤│001 │837,150 元 │95.12.21 │年息5.88% │96.01.22 │逾期清償在6 個月以內,按左開│ ││ │ │ │ │ │利率10% ,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 │ ││ │ │ │ │ │上,其超過6 個月部分,按左開│ ││ │ │ │ │ │利率20% │ │├──┼──────┼─────┼──────┼────────┼──────────────┼───┤│002 │558,099 元 │95.12.21 │年息5.88% │96.01.22 │同上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法 官 林紀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