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7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73號
- 上訴人
- 乙男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南區施工
處因民國96年度建字第73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4,088,712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62,2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