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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7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張茹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78號

上訴人
騰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給

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250,130 元,應

繳裁判費為20,2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張茹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78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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