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智字第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字第6號
- 原告即上訴人
- 必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自遊實股份有限公司等因96年度智字第6 號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3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14,000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