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智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14 日
- 法官藍家慶
- 法定代理人甲○○
- 當事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自遊實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字第6號原告即上訴人 必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自遊實股份有限公司等因96年度智字第6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14,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呂姿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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