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5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058號
- 上訴人
- 即反訴被告
- 乙○○
- 被上訴人
- 即反訴原告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97年5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命上訴人應將坐落於高雄縣杉
林鄉○○段第206 之22地號土地(下稱系爭206 之22地號土地)
,所有權應有部分2 分之1 ,及其上建物,建號2 號、3 號,門
牌號碼為高雄縣杉林鄉○○路二巷50號房屋1 棟,所有權應有部
分均為2 分之1 (下稱系爭建號2 號、3 號房屋),均移轉登記
予被上訴人部分不服,提起上訴。查系爭206 之22地號土地,面
積151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80
0 元,上訴人係就原判決命其移轉系爭206 之22地號土地所有權
應有部分2 分之1 予被上訴人部分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60
,400 元 (即800 ×151 ÷2 =60,400);上訴人與訴外人楊學
慧於93年5 月31日就系爭建號2 號房屋應有部分3 分之2 之買賣
價格為7,400 元,上訴人就原判決命其移轉系爭建號2 號房屋應
有部分2 分之1 予被上訴人部分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5,55
0 元(即7,400 ×3 ÷2 ÷2 =5,550) ;上訴人與訴外人楊學
慧於93年5 月31日就系爭建號3 號房屋應有部分全部之買賣價格
為20,1 00 元,上訴人就原判決命其移轉系爭建號3 號房屋應有
部分2 分之1 予被上訴人部分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10,050
元(即20 ,100 ÷2 =10,050)。合計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
額為76,000元(即60,400+5,550+10,050 =76,000),應繳裁判
費為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