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2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42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雄陽汽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灣本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弄21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97年1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經上訴人縮減上訴聲明第1 項之請求數額後,合計其上訴聲
明第1 項、第2 項之訴訟標的為新台幣肆拾參萬陸仟參佰陸拾肆
元(即336,364+100,000 =436,364) ,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柒
仟壹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