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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5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何悅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59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8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台幣8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何悅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59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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