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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8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伍逸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89號

原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辛○○
訴訟代理人
癸○○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壬○○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己○○

          現應為送

      庚○○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5 月23日上午9 時35分,在本院民事第2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伍逸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雯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89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