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1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218號
- 上訴人
- 乙○○
- 送達代收人
- 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6年度重訴字第218 號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5,000
,0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1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218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6年度重訴字第218 號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5,000
,0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1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