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465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34657號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債務人
- 甲○○
- 債務人
- 2
- 債務人
- 乙○○
2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 (1)壹佰壹拾貳萬壹仟貳佰肆拾肆元 (2)壹拾壹萬柒仟陸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1)九十六年二月十三日 (2)九十六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四點六一 (2)六點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 (1)九十六年三月十四日 (2)九十六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