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980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39809號
- 債權人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正雄
- 訴訟代理人
- 連麗琴
- 債務人
-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肆萬零參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貳萬捌仟伍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至第六個月(含)者者每月計付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