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6117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61170號
- 債權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債務人
- 丙○○
- 、3樓
- 、3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玖萬零壹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上述起息日起至清償日止五個月內,每月加計違約金新台幣壹仟伍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