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3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勞訴字第47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蘇姿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審勞訴字第47號

原告
甲○○
被告
法界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9 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96年10月4 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蘇姿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美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勞訴字第47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