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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訴字第203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楊國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審訴字第2030號

原告
丁○○
被告
甲○○
被告
丙○○
被告
乙○○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於起訴狀當事人欄所列被告為甲○○、丙○○、乙○○,惟其狀內卻僅聲明向被告甲○○請求賠償新台幣1,00 0,000元,是其請求之對象及聲明即有不明之情況,經本院於民國96年9 月14日命其於5 日內補正所欲起訴之對象及金額究為何,此裁定已於96年9 月18日送達予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是其起訴顯不合程式,依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淑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訴字第2030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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