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訴字第203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審訴字第2030號
- 原告
- 丁○○
- 被告
- 甲○○
- 被告
- 丙○○
- 被告
- 乙○○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於起訴狀當事人欄所列被告為甲○○、丙○○、乙○○,惟其狀內卻僅聲明向被告甲○○請求賠償新台幣1,00 0,000元,是其請求之對象及聲明即有不明之情況,經本院於民國96年9 月14日命其於5 日內補正所欲起訴之對象及金額究為何,此裁定已於96年9 月18日送達予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是其起訴顯不合程式,依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國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