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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除字第7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林紀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審除字第71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6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第三人惠錢淑、惠友興因共同繼承
惠信亭所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該股票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
院以95年度催字第1452號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
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
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經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452號公
    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5月17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卷
    查明屬實,則聲請人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紀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
│附表:                                                                            96年度審除字第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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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三芳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D0000000-0               │        │      │1000    │      │
│1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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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三芳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0               │        │      │100     │      │
│2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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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除字第71號於民國 96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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