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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7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張茹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73號

上訴人
乙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南區施工

處因民國96年度建字第73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4,088,712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62,2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黃美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73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