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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960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960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甲○○○○○ ○○○○○○○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甲○○○○○ ○○○○○○○ ○○○之居留證影本一件。

高雄簡易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0  日

                 法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少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960號於民國 96 年 0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