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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繼補字第21號

拋棄繼承權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范足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補字第21號

聲請人
乙○○

      丙○○

      甲○○

上聲請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丁○○拋棄繼承權事件,聲請人聲請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訟事件,應徵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范足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美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繼補字第21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拋棄繼承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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