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繼補字第2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補字第21號
- 聲請人
- 乙○○
丙○○
甲○○
上聲請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丁○○拋棄繼承權事件,聲請人聲請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訟事件,應徵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范足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補字第21號
丙○○
甲○○
上聲請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丁○○拋棄繼承權事件,聲請人聲請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訟事件,應徵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范足鳳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