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9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91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華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甲○○
- 即債務人
- 共同送達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限期命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就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請求給付工程款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95年度裁全字第14884 號裁定准予假扣押,並聲請本院以95年度執全字第6981號執行後,迄今仍未起訴之事實,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在卷,並有查詢表2 份、電話紀錄1 份在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依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