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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58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賴文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058號

上訴人
即反訴被告
乙○○
被上訴人
即反訴原告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97年5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命上訴人應將坐落於高雄縣杉

林鄉○○段第206 之22地號土地(下稱系爭206 之22地號土地)

,所有權應有部分2 分之1 ,及其上建物,建號2 號、3 號,門

牌號碼為高雄縣杉林鄉○○路二巷50號房屋1 棟,所有權應有部

分均為2 分之1 (下稱系爭建號2 號、3 號房屋),均移轉登記

予被上訴人部分不服,提起上訴。查系爭206 之22地號土地,面

積151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80

0 元,上訴人係就原判決命其移轉系爭206 之22地號土地所有權

應有部分2 分之1 予被上訴人部分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60

,400 元 (即800 ×151 ÷2 =60,400);上訴人與訴外人楊學

慧於93年5 月31日就系爭建號2 號房屋應有部分3 分之2 之買賣

價格為7,400 元,上訴人就原判決命其移轉系爭建號2 號房屋應

有部分2 分之1 予被上訴人部分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5,55

0 元(即7,400 ×3 ÷2 ÷2 =5,550) ;上訴人與訴外人楊學

慧於93年5 月31日就系爭建號3 號房屋應有部分全部之買賣價格

為20,1 00 元,上訴人就原判決命其移轉系爭建號3 號房屋應有

部分2 分之1 予被上訴人部分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10,050

元(即20 ,100 ÷2 =10,050)。合計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

額為76,000元(即60,400+5,550+10,050 =76,000),應繳裁判

費為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文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58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