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426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弄21號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雄陽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台灣本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上訴人縮減上訴聲明第1 項之請求數額後,合計其上訴聲明第1 項、第2 項之訴訟標的為新台幣肆拾參萬陸仟參佰陸拾肆元(即336,364+100,000 =436,364) ,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柒仟壹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文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戴金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