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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7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賴文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57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禾佑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與被上訴人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禾佑堂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2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捌拾貳萬零玖佰參拾捌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壹萬參仟伍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文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戴金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72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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