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5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59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8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台幣8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何悅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59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8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台幣8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何悅芳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