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選字第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選字第1號
- 上訴人
-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民國96年度選字第1 號當選無效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選字第1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民國96年度選字第1 號當選無效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