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8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選字第1號

當選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鄭月霞洪培睿伍逸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選字第1號

上訴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民國96年度選字第1 號當選無效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4   日

         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月霞

                  法 官 洪培睿

                  法 官 伍逸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雯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選字第1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當選無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