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4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40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焦文城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施秉慧律師
- 被告
- 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復華高級中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林慶雲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正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楊靖儀律師
- 複代理人
- 朱淑娟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裕文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另擇期審理。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吳文婷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40號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另擇期審理。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吳文婷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