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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4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吳文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40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律師
訴訟代理人
施秉慧律師
被告
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復華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慶雲律師
複代理人
陳正男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靖儀律師
複代理人
朱淑娟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裕文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另擇期審理。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吳文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40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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