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4437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44371號
- 債權人
- 高雄區漁會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債務人
-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柒仟捌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自逾期日即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基本放款利率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九六加百分之十計息,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九六加百分之二十計息,收取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