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4535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45354號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債務人
-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拾伍萬參仟貳佰零參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伍萬參仟零壹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按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㈡新台幣貳萬伍仟肆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