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612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6126號
- 債權人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債務人
-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壹仟柒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繳納新台幣捌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