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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5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黃宏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52號

上訴人
乙○○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柯慶輝即上鼎工程行間因97年度勞訴字第52號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84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71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宏欽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心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52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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