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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5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黃宏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52號

上訴人
乙○○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柯慶輝即上鼎工程行間因97年度勞訴字第52號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84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71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宏欽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心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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