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5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83號

給付加班費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藍家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83號

原告即上訴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7年度勞訴字第83號給

付加班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1,926,88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0,16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家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呂姿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83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加班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