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8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83號
- 原告即上訴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7年度勞訴字第83號給
付加班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1,926,88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0,16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83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7年度勞訴字第83號給
付加班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1,926,88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0,16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