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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882號

離婚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吳宏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婚字第88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9 月14日本院97年度婚字第882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就離婚部分,係因非財產上訴訟之請求者,應繳上訴裁判費新台幣(下同)肆仟伍佰元;就剩餘財產分配部份,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捌拾捌萬零肆佰參拾伍元,應繳上訴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肆仟伍佰參拾伍元,合計上訴人應繳交之上訴裁判費為壹萬玖仟零參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應補提上訴理由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宏榮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佑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882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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