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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202號

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郭佳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訴字第202號

原告
己○○○
訴訟代理人
甲○○
原告
戊○○○
共同訴訟代理人
孫嘉男律師
被告
乙○○○
被告
丁○○○
被告
丙○○○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家事法庭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小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202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