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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7號

違反婚約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郭慧珊邱泰錄伍逸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訴字第7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楊靖儀 律師
訴訟代理人
侯勝昌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朱淑娟 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楊啟志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錫欽 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許龍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違反婚約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 官 郭慧珊

本裁定不得抗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伍逸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小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7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婚約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