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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7號

違反婚約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郭佳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訴字第7號

上訴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本院97年度家訴字第7 號違反婚約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00,000 元(即本訴原告僅就其敗訴部分其中新台幣500,000 元聲明不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小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7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婚約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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