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訴字第7號
- 上訴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本院97年度家訴字第7 號違反婚約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00,000 元(即本訴原告僅就其敗訴部分其中新台幣500,000 元聲明不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郭佳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