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44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444號
- 聲請人
- 甲○○
上聲請人聲請更生抗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消費者
債務清理抗告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法第15條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及第442 條
第2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抗告裁判
費,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