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重訴字第27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審重訴字第270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盛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丁○○
- 被告
- 戊○○○○○○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 月19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萬貳仟陸佰柒拾伍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柒拾伍萬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為被告預供擔保後,得予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盛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盛隆公司)、丁○○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盛隆公司邀同被告丁○○、戊○○○○○○(下稱蘇絲絨)為連帶保證人,自民國95年10月25日起分別向伊借款,約定借款金額、期間、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均如附表二所示。詎盛隆公司僅繳納本息至附表二所載最後繳款日,依約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餘如附表一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予清償;而丁○○、蘇絲絨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授信契約書、保證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放款交易明細資料查詢單、定儲利率指數計算表、利率變動表等件為證,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以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經本院就借款金額、利率、違約金約定及還款情況等節調查結果,堪信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係屬真實。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息;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 條第1 項已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度第1426號判例參照)。又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3 條亦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盛隆公司因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依其與原告間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欠上述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予清償,而被告丁○○、蘇絲絨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前揭規定,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欠款、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業鑫
┌────────────────────────────────────────────────┐│附表一:97年度審重訴字第270號,合計8,244,664元 │├──┬──────┬──────┬──────┬──────┬──────────┬──────┤│編號│應給付金額 │利息起算日 │ 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備 考 │├──┼──────┼──────┼──────┼──────┼──────────┼──────┤│001 │2,454,802元 │97.05.26 │年息5.24% │97.06.27 │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 │ ││ │ │ │ │ │,按左列利率10% ,逾│ ││ │ │ │ │ │期清償在6個月以上, │ ││ │ │ │ │ │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 │ ││ │ │ │ │ │左列利率20%計算 │ │├──┼──────┼──────┼──────┼──────┼──────────┼──────┤│002 │1,894,931元 │97.05.05 │年息5.34% │97.06.06 │同上 │ ││ │ │ │ │ │ │ │├──┼──────┼──────┼──────┼──────┼──────────┼──────┤│003 │1,894,931元 │97.05.05 │年息5.34% │97.06.06 │同上 │ ││ │ │ │ │ │ │ │├──┼──────┼──────┼──────┼──────┼──────────┼──────┤│004 │1,000,000元 │97.05.23 │年息5.085% │97.06.24 │同上 │ ││ │ │ │ │ │ │ │├──┼──────┼──────┼──────┼──────┼──────────┼──────┤│005 │1,000,000元 │97.05.23 │年息5.085% │97.06.24 │同上 │ ││ │ │ │ │ │ │ │└──┴──────┴──────┴──────┴──────┴──────────┴──────┘┌────────────────────────────────────────────────┐│附表二:97度審重訴字第270號之借款明細 │├──┬────┬─────┬─────┬─────┬───────┬────────┬─────┤│編號│借 款 人│連帶保證人│ 借款金額 │ 借款期間 │ 約 定 利 息 │約定違約金 │最後繳息日│├──┼────┼─────┼─────┼─────┼───────┼────────┼─────┤│001 │盛隆營造│丁○○ │5,000,000 │95.10.25~│按原告定儲指數│逾期清償在6 個月│97.05.25 ││ │股份有限│蘇絲絨 │元 │98.10.25 │利率加年息2.59│以內,按左列利率│ ││ │公司 │ │ │按月平均攤│% 機動計算(本│10% ,逾期清償在│ ││ │ │ │ │還本息 │件違約時之利率│6 個月以上,其超│ ││ │ │ │ │ │為2.65% ,加計│過6 個月部分,按│ ││ │ │ │ │ │後,為5.24%) │左列利率20% 計算│ │├──┼────┼─────┼─────┼─────┼───────┼────────┼─────┤│002 │盛隆營造│丁○○ │2,500,000 │96.01.04~│按原告定儲指數│逾期清償在6 個月│97.05.04 ││ │股份有限│蘇絲絨 │元 │101.01.04 │利率加年息2.69│以內,按左列利率│ ││ │公司 │ │ │按月平均攤│% 機動計算(本│10% ,逾期清償在│ ││ │ │ │ │還本息 │件違約時之利率│6 個月以上,其超│ ││ │ │ │ │ │為2.65%,加計 │過6 個月部分,按│ ││ │ │ │ │ │後,為5.34%) │左列利率20% 計算│ │├──┼────┼─────┼─────┼─────┼───────┼────────┼─────┤│003 │盛隆營造│丁○○ │2,500,000 │96.01.04~│按原告定儲指數│逾期清償在6 個月│97.05.04 ││ │股份有限│蘇絲絨 │元 │101.01.04 │利率加年息2.69│以內,按左列利率│ ││ │公司 │ │ │按月平均攤│% 機動計算(本│10% ,逾期清償在│ ││ │ │ │ │還本息 │件違約時之利率│6 個月以上,其超│ ││ │ │ │ │ │為2.65% ,加計│過6 個月部分,按│ ││ │ │ │ │ │後,為5.34%) │左列利率20% 計算│ │├──┼────┼─────┼─────┼─────┼───────┼────────┼─────┤│004 │盛隆營造│丁○○ │1,000,000 │96.06.22~│按原告基準指數│逾期清償在6 個月│97.05.22 ││ │股份有限│蘇絲絨 │元 │97.06.22 │利率加年息0.5%│以內,按左列利率│ ││ │公司 │ │ │按月平均攤│機動計算(本件│10% ,逾期清償在│ ││ │ │ │ │還本息 │違約時之利率為│6 個月以上,其超│ ││ │ │ │ │ │4.585%,加計後│過6 個月部分,按│ ││ │ │ │ │ │,為5.085%) │左列利率20% 計算│ │├──┼────┼─────┼─────┼─────┼───────┼────────┼─────┤│005 │盛隆營造│丁○○ │1,000,000 │96.06.22~│按原告基準指數│逾期清償在6 個月│97.05.22 ││ │股份有限│蘇絲絨 │元 │97.06.22 │利率加年息0.5%│以內,按左列利率│ ││ │公司 │ │ │按月平均攤│機動計算(本件│10% ,逾期清償在│ ││ │ │ │ │還本息 │違約時之利率為│6 個月以上,其超│ ││ │ │ │ │ │4.585%,加計後│過6 個月部分,按│ ││ │ │ │ │ │,為5.085%) │左列利率20% 計算│ ││ │ │ │ │ │ │ │ │└──┴────┴─────┴─────┴─────┴───────┴────────┴─────┘